民政局促进就业工作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政发〔20XX〕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一)各级政府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二)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促进就业工作机制。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协调解决本辖区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制定本辖区内促进就业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把城镇新增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因就业而退出低保人数和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等指标纳入政府考核目标,继续实行就业工作月通报、季调度工作制度,依法加强监督考核。(四)各级政府每年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五)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工作的局面。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六)妥善处理法律规定与现行政策的衔接问题。按照法律要求,对政策进行完善和规范,明确政策支持对象和内容,调整完善操作办法,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提高政策的实际效果。第1页共8页(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政发〔20XX〕14号)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截止日期为20XX年底,20XX年以后的税收政策另行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以及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零就业、低保户和残疾人家庭成员自主创业或被用人单位招用,凭有效证明可比照上述政策执行。(八)严格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等各类劳动者创办小型微利企业。(九)对民政部门认定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社会福利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定额减征增值税、营业税。对单位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实际工资可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十)开展全民创业活动。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创业第2页共8页服务专门机构、创业孵化基地和培训基地,市本级创业孵化基地规模要达到一次性接受创业户数15户和300人以上,县(市)区要达到5户和100人以上。对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推介、小额贷款、经营咨询、提供创业社保补贴等创业服务。创业服务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十一)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均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