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发布单位】80707【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4-08-14【生效日期】1994-08-1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市计划生育管理条例(1994年6月30日XX省XX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30日XX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1994年8月14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含户籍在我市而离开我市和暂住我市的我国公民),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
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第四条第四条夫妻双方均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和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五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应将控制人口增长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把责任制完成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1页共13页第七条第七条市、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人口计划,并实施监督考核;(三)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管理;(四)组织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病残和节育手术并发症的技术鉴定;(五)管理计划生育指标;(六)查处计划生育违法案件;(七)组织计划生育干部培训
第八条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办公室,具体负责下列工作:(一)贯彻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落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