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工作,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增长,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健康使用,切实维护参合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1号)和《XX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鲁卫基妇发〔2006〕10号文件精神,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认真研究,决定在全县新农合管理工作中建立起五个体系,九项监督管理制度,逐步实现新农合管理工作科学化、信息化、规范化
一、建立系统的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管理体系一是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对已获准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县监督委员会要组织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卫生局等有关部门,抽调专业人员,采取查阅账目、调阅病例、走访病人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和经办机构每季度集中进行一次专门监督检查
各乡镇新农合管理委员会亦要抽调专业人员组成相应的队伍,每月对辖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定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细化检查项目,制定具体检查方案,检查要统一时间、统一内容(具体考核办法另行下发)
二是建立年终综合考核制度
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医疗质量、收费标准、药品器械等项目量化具体,实行千分制管理,900分以上的,给予奖励,700分以下的给予处罚,低于600分的,将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三是建立定期通报制度
对检查处理结果,新农合管理委员会要以文件的形式每季度通报一次,并下发至两委成员、各乡镇农合办及定点医疗机构
四是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动态管理制度
在行政检查、社会测评的基础上,实行定点医疗机构末位淘汰制,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