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工作,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增长,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健康使用,切实维护参合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1号)和《XX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鲁卫基妇发〔2006〕10号文件精神,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认真研究,决定在全县新农合管理工作中建立起五个体系,九项监督管理制度,逐步实现新农合管理工作科学化、信息化、规范化。一、建立系统的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管理体系一是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已获准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县监督委员会要组织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卫生局等有关部门,抽调专业人员,采取查阅账目、调阅病例、走访病人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和经办机构每季度集中进行一次专门监督检查。各乡镇新农合管理委员会亦要抽调专业人员组成相应的队伍,每月对辖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定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细化检查项目,制定具体检查方案,检查要统一时间、统一内容(具体考核办法另行下发)。二是建立年终综合考核制度。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医疗质量、收费标准、药品器械等项目量化具体,实行千分制管理,900分以上的,给予奖励,700分以下的给予处罚,低于600分的,将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三是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检查处理结果,新农合管理委员会要以文件的形式每季度通报一次,并下发至两委成员、各乡镇农合办及定点医疗机构。四是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动态管理制度。在行政检查、社会测评的基础上,实行定点医疗机构末位淘汰制,对最后一名亮黄牌,连续两次第1页共4页亮黄牌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二、建立完善的医疗费用监管报销体系实行病人医疗信息两级审核监管制度。一是乡镇农合办负责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所收病人报销资料、病人信息的初级审查,包括书面审查和实地调查两种方式。主要监督病人信息是否真实,检查、诊治、用药、收费是否合理,住院补偿报销资料是否规范,一个时期内的用药数量是否与其进药帐目相符合等。定点一级医疗机构和村级医疗机构输入病人报销数据信息后,要将病人费用清单、有效收费票据、报销清单等相关材料报送乡镇新农合办,由乡镇新农合办审核人员对照微机信息逐一进行审核后,再上传到县新农合办。二是县新农合办对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县外联网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资料和传入到微机内医疗报销信息亦要逐一对应审核。同时还要加强对乡镇新农合办的监督,负责做好乡镇微机上传报销数据信息资料的二级审核;对各乡镇的书面报销资料进行严格抽查复核,县内住院报销资料复核不少于20%、县外住院报销资料复核不少于30%。遇到疑难问题,邀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技术专家组审核。每月的报销数据由定点医疗机构的录入员、负责人XX县区、乡新农合办审核人员签字上报,按正常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后,再拨付当月报销资金。全面建立新农合办及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从20XX年1月1日起,全县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建立起与县、乡(镇)新农合管理网路畅通的电子信息网络系统,使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每一笔支出、每一位病人的信息,第一时间传递到县乡新农合办的网络,达到县、乡(镇)新农合办对病人入院、出院、用药、治疗、缴费等信息与定点医疗机构同一时间获取,凡达不到要求的,将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三、建立新农合基金封闭运行体系要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制定下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财社〔*〕8号)和《XX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制定完善基金管理制度,设立新农合基金专户、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基金封闭运行、收支第2页共4页两条线管理,切实做到财政管钱、卫生管事。农民个人缴纳的参合资金必须全部进入县级基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