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民法典草案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研究王金根泉州师范学院20一三-2-一五21:38:56来源:《北方法学》2012年第5期关键词:欧洲民法典草案;撤回权;消费者保护内容提要:基于保护消费者免于遭受侵略性商业行为、去除跨境、在线交易障碍,以及保护复杂合同下处于信息弱势之消费者之目的,欧洲民法典草案明确规定了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并对消费者撤回权概念、适用范围、行使方式、期限、告知义务及效果等作了规定
民法典中规定消费者撤回权,体现了民法理念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民法主体从抽象人格到具体人格、从强而智到弱而愚者的转变
欧洲民法典草案撤回权制度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借鉴意义
一、欧洲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缘起与法典化(一)欧洲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历史消费者撤回权是指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无需任何理由而可单方撤回合同关系并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的权利(详见下述)
据学者考证,立法上最早提出撤回权概念的时间可追溯到一八91年,当时著名法学家Heck提出于《租购方案(hire-purchaseschemes)》中规定后悔权(reurecht)的建议,但并未被当时的德国立法者采纳
直到1960年代晚期及1970年代早期,撤回权制度才最终在立法上规定下来
德国在1969年《外国投资股票销售法(Auslandinvestment-Gesetz)》中规定了这一制度,而荷兰则在1973年《上门销售合同法(Colportagwet)》中确立了这一制度
[1]此后,该制度为欧盟所接受,并于上门销售指令(1985年12月20日85/577/EEC号指令)中首次作出规定
之后,进一步为寿险指令(1990年11月8日90/619/EEC号指令)、分时度假指令(2009年1月14日2008/122/EC号指令)、远程销售指令(1997年5月20日97/7/EC号指令)、金融服务远程销售指令(2002年9月23日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