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修正案)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98年7月24日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27日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02年9月29日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9年9月25日XX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2014年5月17日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18日开始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着重抓好与新阶段扶贫开发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并予以保障
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重点扶持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经费,保第1页共13页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