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检查评估指标说明一、流入地指标说明1、纳入地方政府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省、市、县三级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中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专门内容,在和劳动保障、公安、工商、卫生等相关部门签订有关目标管理责任书中,含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内容。2、部门综合治理及责任制:省、市、县三级政府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劳动保障、公安、工商、卫生等相关部门工作职责。人口计生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建立密切配合、管理互补、服务互动、信息互通、多方共赢的综合治理机制。主要形式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信息通报制度,联合开展督查或专项治理等工作。3、专门工作机构与人员:省级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专门工作行政机构,流入人口较多的市、县级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专门工作行政机构,流入人口较少的市、县级有专职人员从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并落实人员、编制。乡(镇、街道)和社区(村居)一级要有专兼职人员具体从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4、管理和服务经费:省、市、县三级政府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实有人口总数,并按户籍人口标准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足额纳入各级财政正常的预算支出范围。财政保障乡(镇、街道)、社区(村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经费。5、工作规范:通过省级规范性文件,明确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统计制度。并规定在本省区域内,将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纳入本地考核,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考核责任。6、基层管理:乡(镇、街道)建立各类经济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其中。明确规定房屋出租户有依法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全面实行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建立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制度,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社区工作平台;社区配有必要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列入流动人口协管员工作职责,纳入社区警务责任制;社区物业管理制度中有协助、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内容,并纳入工作考核。7、双向管理:县(市、区)以上政府或人口计生部门与流入本地区相对集中的流出省、市、县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实行信息通报和联席会议等制度,及时向流出地通报流动育龄妇女避孕节育和生育情况,联合查办违法生育案件等。8、信息化建设:省、市、县三级完善WIS系统,有流入育龄妇女数据信息记录或数据库,实现流动育龄妇女信息的有效管理。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利用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及时向户籍地通报流入人口相关信息。积极依托政府信息网络,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接口,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互通共享。9、免费技术服务:乡(镇、街道)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向流动育龄群众公布辖区内指定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定点机构地址、服务项目及联系电话。符合条件的流入已婚育龄群众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10、免费药具发放:向流动已婚育龄群众免费发放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在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社区、企业和集贸市场设立标识明显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自动供应点,由流动育龄群众免费领取,或为有需求的流动已婚育龄群众提供送药具上门免费服务。11、诉求畅通:省、市、县三级通过相关网站、宣传栏等,及时公布计划生育政策、生殖保健知识、技术服务等信息。开通并向社会公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维权热线或电子信箱,及时解答生育政策、生殖保健知识,及时解决流动育龄群众反映的相关证件的办理等有关问题。12、保障权益:各级坚持依法行政,及时查处、纠正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做法和行为,各级无严重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案件发生。13、流动人口协会:建立和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制度,在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引导流动人口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现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14、婚育证明查验率:已查验婚育证明的流入育龄妇女的人数占应查验婚育证明的流入育龄妇女总人数的百分比。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