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落实人口计生优惠政策经验材料1、对将来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而暂时年龄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特别是独女或双女已出嫁离家的困难家庭,优先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2、对因节育手术事故而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困难的二女结扎户和独生子女领证户,优先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3、对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城市低保提高补差额,农村低保提高救助档次。4、对农村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在其父母自愿的原则下,优先安排进入五保供养服务机构。5、城乡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家庭成员因病住院,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在申请大病医疗救助时,其救助标准适当提高。6、因病、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户结扎家庭,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必要的救济,救济标准高于其他的救济对象。第二篇:民政局计生优先优惠政策*县民"20XX"*号*县民政局关于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先优惠政策的意见为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生育水平,推动人口问题的统筹解决,根据中央、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省市县八部门《关于在普惠政策中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先优惠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县和民政工作实际,就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的范围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是指农村居民中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的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二、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先优惠的内容(一)县民政部门直属的养老机构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父母提供养老服务,并在相关收费上给予20%的优惠第1页共5页减免。(二)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计划生育家庭父母(年满60周岁)纳入五保供养范围。(三)在实施农村低保工作中,优先将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计划生育家庭纳入低保范围,保障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人均低保补差。(四)在家庭农村医疗救助工作中,资助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指低保、五保和优抚对象)的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五)对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大病治疗优先给予医疗救助,救助标准高于同期同批平均标准5%。(六)在灾民救助、救助款物发放工作中,在同等条件下,适当照顾计生家庭。(七)在整村推进扶贫开发中,结合全省实施的“细胞工程”对农村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实行“两优先”、“一提高”,即优先安排资金和项目的扶持,优先安排参加技术、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并比一般扶持户提高不低于10%的扶贫资金或实物量(所提高部分的资金或实物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三、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先优惠的基本程序在普惠政策中对计生家庭实行优先优惠,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发给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证书》到民政部门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四、其他要求民政局为此成立协调小组,主管计生工作的副局长为具体协调人,办公室、社政科、低保科、优抚科、扶贫办为承办机构。办公室或专管计生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的申请受理工作,并建立计划生育优先优惠台账,定期承报具体协调人,研究落实各项优先优惠政策,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二o一o年七月十日第三篇:实施计生民生工程全面落实优惠政策实施计生民生工程全面落实优惠政策近年来,沿沟乡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第2页共5页央、国务院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坚持以“奖、优、免、补”为重点,整合惠民政策资源,实施计生民生工程,全面落实奖励扶助、特困救助、节育奖励等政策,保障了农村“两户”在经济上得实惠、生活上有保障、政治上有地位。今年以来,全乡在“两免一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危旧房改造、林改、低保、计生、新农保等部门中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惠政策。实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是党和政府适应新的人口形势,逐步探索建立的以政府奖励为主体、社会扶助为补充、多层次、广覆盖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是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自上个世纪70年代国家全面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