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消费者保护制度[字号:]2009-09-22欧盟是欧洲联盟(EuropeanUnion)的简称,是部分西欧国家为了实现经济和一定程度上的政治一体化,通过国际条约的形式建立起来的区域性国际组织
到目前为止,欧盟成员国总数已经达到15个国家
欧盟的主要机构有5个,即:欧盟议会、欧共体部长理事会、欧洲委员会、欧洲初审法院、欧洲法院
欧盟委员会和欧洲两级法院对于欧盟各种政策、法律的制定、实施和执行,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欧盟的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和政策概要欧盟的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和政策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957年《罗马条约》签署时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和政策;1993年对《罗马条约》修改以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和政策;1997年再次修订《罗马条约》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和政策
欧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和政策主要体现在欧盟条约和指令中
1957年《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又称《罗马条约》)正式签署,在其所建立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框架内,消费者政策没有成为欧共体的普遍政策,条约中没有提到消费者,欧共体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中根本没有消费者利益的代表
欧盟没有确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行动计划的法律基础,因为它所通过的行动计划仍然仅仅是政策上的宣言,而不是带有强制力的欧盟法律
也很难要求成员国作出一致的决定,因为要么有的成员国拒绝支持直接提高消费者利益的措施,要么就是成员国不打算把相关权利转交给欧盟
可以说,在九十年代之前,人们很难谈论真正意义上的欧盟“消费者政策”
尽管当时没有承认要保护消费者,然而,欧共体通过的一些指令,尤其是那些关于食品、动物健康和饲养、药品、纺织品、化妆品、家用电器和机动车方面的指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还是起到了较为重要的作用
1993年,欧盟在马斯特里赫特对《罗马条约》进行了修改,因此欧盟条约又称《马约》
条约新增加了一条有关消费者政策的条款
条约第3条“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