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补充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党的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党组织实施党纪处分,除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外,还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不坚决、不认真、不严格,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中央军委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条公开发表支持“军队非党化、非政治化”和“军队国家化”等错误政治观点,反对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反对军委集中统一领导和军委主席负责制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条贯彻落实中央军委的命令、指示和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1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条公开反对、诋毁或者拒不执行中央军委的命令、指示和决策部署,或者对贯彻中央军委的命令、指示和决策部署掣肘阻碍甚至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条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军委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条违反军队规定,违背上级的命令、决定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条丑化军队形象,贬损军队单位和英模人物,或者诋毁诬蔑军队领导人,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