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五保供养工作意见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为认真做好我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切实加强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意义五保供养对象是农村特殊困难群体,合理保障这部分人的生活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各镇(场、街道)要充分认识做好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性,把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及时纳入当地新农村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二、努力提高五保户供养标准,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1、严格标准,切实做到分类施保按照《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随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20XX年我县分散供养五保人员每人每年生活费财政供给标准1850元,粮(小麦)600斤,柴1200斤,其中:粮、柴由其所在的村(居)委会负责兑现,对有承包土地或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五保户,粮、柴免于兑现;对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人员每人每年生活费财政供给3000元、管理费1520元、零星医疗费720元
各级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根据当地五保供养对象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的生活需求,并考虑五保供养对象中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要的费用等,及时建立五保供养标准年自然增长机制,年均增长率不低于10%
对有承包土地或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仍归五保供养对象所有,用于其改善和提高生活水平
2、严格条件、规范审批,努力实现应保尽保五保供应对象的条件
必须为农村中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