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医疗救助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办发〔20XX〕10号、鲁政办发〔20XX〕40号和烟政办发〔20XX〕104号文件为依据,以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为目标,通过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市困难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二、救助制度的主要内容(一)合理确定救助对象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包括
城市低保对象;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20%的城镇低收入家庭
具体条件由县民政局XX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部门研究确定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明确医疗救助疾病种类
本意见规定的医疗救助病种主要指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16种重大疾病
其它疾病的救助由爱心救助适当解决
(三)科学制定救助标准
城市医疗救助采取费用减免与适当补助相结合的办法,实行限额救助
医疗机构按一定比例减免有关费用,政府根据被救助者个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限额救济补助
具体救助标准由县民政局XX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部门制定
(四)落实定点医院、减免范围及标准
各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同时作为城市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由民政局和计卫局确定后与之签订协议,明确医疗服务内容以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实行挂牌服务
对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第1页共3页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及转院手续等有关规定
城市低保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户口本和身份证到户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