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金融服务考核办法为加大金融机构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促进金融和经济的互动发展,确保我市经济持续较快增长,本着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一)农业发展银行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市分行、省联社办事处、长安银行分行
(二)各保险公司分(中心支)公司
(三)各证券营业部
(四)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
二、考核评价体系(一)考核内容1
银行类金融机构(1)银行业务发展能力,占全部考核权重的73%,主要包括贷款增量、贷款累放额、贷款增速、中小企业贷款、涉农贷款、非利息收入占比、综合评价(含金融机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政银企(项目)合作等
(2)银行风险控制能力,占全部考核权重的12%,主要包括贷款不良率、拨备覆盖率和是否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等
(3)银行信息沟通工作情况,占全部权重的7%,主要包括与市政府沟通和信息报送等
(4)银行创新工作情况,占全部权重的8%,主要包括信贷产品创新、担保方式创新的应用推广
证券类金融机构(1)证券机构经营管理状况,占全部权重的55%,主要包括客户总资产余额、营业收入、净利润、综合评价(含金融机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等
(2)证券机构风险控制水平,占全部权重的25%,主要包括是否有违法违规经营情况等
(3)证券机构与政府信息沟通工作情况,占全部权重的15%
第1页共3页(4)证券机构创新工作情况,占全部权重的5%
保险类金融机构(1)保险公司功能发挥情况,占全部权重的50%
(2)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占全部权重的10%
(3)风险控制情况,占全部权重的15%
(4)合规经营情况(含金融机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占全部权重的10%
(5)信息沟通情况,占全部权重的7%
(6)创新工作情况,占全部权重的8%
融资性担保公司(1)内部管理,占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