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邮政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服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受理机构处理消费者对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服务质量提出异议的申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申诉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合法、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受理机构第四条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受理机构,是指国家邮政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邮政局申诉中心、省邮政管理局申诉中心,统称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
第五条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应配置相应人员,具备基本工作条件,实行免费受理申诉服务
第六条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及其人员对涉及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和消费者个人隐私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七条国家邮政局申诉中心主要职责:(一)负责全国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二)负责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建议等相关问题的受理、转办、催办、督办等工作;(三)负责处理政府等相关部门转办的邮政业服务质量问题;(四)监督检查各省邮政管理局申诉中心对邮政业消费者申诉的处理工作,对重大服务质量问题联合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予以通报;(五)负责解答邮政业消费者关于邮政业务、快递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服务标准的咨询;(六)负责全国邮政业消费者申诉的统计、分析、存档工作;(七)负责向社会公布全国邮政业消费者申诉情况,对社会影响大的申诉,及时公布处理情况;(八)国家邮政局授权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省邮政管理局申诉中心主要职责:(一)负责本省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受理工作;(二)负责本省受理和国家邮政局转办消费者申诉、建议等相关问题的催办、督办、调解、回访与结案工作;(三)负责处理本省政府等相关部门转办的邮政业服务质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