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城市规划管理局统一进件条件一、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技术成果送审)建筑设计方案(成果送审)建筑立面色彩报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构筑物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构筑物类)民房建设申请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道桥、市政构筑物、管线、荒山绿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道桥、市政构筑物、管线、荒山绿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3、《XX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4、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5、XX市城市总体规划6、国家相关的各项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一、办理范围: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范围内,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一)必备材料1
《建设项目选址报建申请表》(原件一份加盖公章)2、申请单位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3、发改委立项报告或备案登记(复印件一份,核原件);4、与项目有关的说明材料(原件加盖公章);①选址意向的用地位置示意图②建设项目的说明文件等5、国土部门提供的国有土地划拨证明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核原件)第1页共25页6、涉及军产土地转民用或商业开发需提供中央军委土地管理部门意见(复印件一份,核原件)7、涉及环保、水务、消防、民航、电力、地质等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需要提供相关部门的同意意见
(原件一份加盖公章)8、1:500或1:1000的现势性地形图(二)其它材料1、如为重大建设项目可提供预可研报告2、如项目不在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应提供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的项目预选址3、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