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知识系列之二十三:公文写作中的标点符号问题标点符号是辅助文字记录语言的一种工具,是文章中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通常用来表示停顿、语气以及词语的性质和作用等
标点符号看似很小,却并非可有可无,公文写作中尤其如此
党政军机关公文法规均规定,使用标点符号应遵循国家有关标准
但在实际运用中存在各式各样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这样几种
一、标题中书名号的误用《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误例:关于印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此标题中包含了一个规章制度,应该给它加上书名号,改为:关于印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二、主送机关中顿号、逗号的混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顿号表示句子内部并列词语之间很小的停顿,多用在并列的词或较短的并列词组中间;逗号则表示句子中较小的(非并列词语之间)一般性的停顿
在公文主送机关中使用顿号和逗号应注意,普发公文的主送机关之间要用顿号或逗号分清层次和归属
即,对于多个主送机关,如果它们是同级别、同系统的,中间用顿号;如果是不同级别、不同系统的,则用逗号
例:各部室,办事处、营业部,子公司总部机关党委,各办事处、子公司党委三、正文中标点符号的误用(一)序号标点的误用《办法》规定:“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误例1:第一、要提高认识,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第一”、“第二”,“首先”、“其次”等诸如此类序数词后面应该用逗号,而不是顿号
应该为:第一,要提高认识,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另外,正文中的小标题:一级标题序号为“一、”,独占一行,标题末尾不加任何标点;二级标题序号为“(一)”,独占一行,标题末尾不加任何标点;三级及以下标题序号可分别标为“1、”、“(1)”和“①”,根据标题的长短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