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规程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由主管区局(所)办理
对查账征收的国、地税共管户,如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控管的,应要求纳税人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然后到地税办理注销登记;如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控管的,地税局先办理注销登记
对定期定额征收的国、地税共管户,应要求纳税人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然后到地税办理注销登记
一、注销税务登记前置程序(一)结清税款
纳税人应结清当前属期及以前属期的申报税款、欠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以及稽查税款的申报及入库
(二)缴销发票
发票管理岗缴销纳税人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并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三)如果存在未结案件、未办结事项,必须先行结案、先行办结事项
(四)如果纳税人有应税房产、土地、车船未办过户或注销(车船)的,应先行办理过户或注销
二、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应提交的资料(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验原件);(四)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复印件(验原件);(五)已先在国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国地税共管户,应提供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六)纳税人有应税房产、土地、车船的,应提供主管部门出具已办理过户或注销的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三、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一)简易程序1
适用范围:(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2)特殊税务登记中的临时开票纳税人
办理时限:在所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