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公共服务)25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25
1设立依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25.2设立条件(1)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发起人出资发起设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事务所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
发起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
有3名以上符合以下条件的发起人;(a)取得;(b)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c)为事务所的出资人;(d)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e)年龄在65周岁以下;(f)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者;c
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d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e
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
有两名以上符合以下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a)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c)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d)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e)年龄在65周岁以下;(f)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c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d
经营资金为10万元以上;e
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办理程序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1)发起人向省级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2)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后,应自收到之日起20日内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