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消費者保護法之研究劉南英僑光技術學院財經法律系講師摘要本計劃合作對象為高立圖書有限公司,該公司主要業務在行銷大專校院教科書籍,面對廣大市場的消費者,對於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自然有需要作進一步的認知。尤其行銷方式,從傳統銷售管道,到新興網路科技的郵購買賣,其中所涉消費者權益的維護與企業經營者間相互關係更有必要深入了解。在我國整部消費者保護法中,對於產品責任,原則上要求廠商應負無過失責任。對於定型化契約,有很多情形的約定被規定為無效。此外對於契約審閱制度與契約的規制、廣告不實的法律責任、消費爭議的處理程序等等也都有明確規定。本文內容擬分別就下列順序一一論述:(一)立法目的、特色與原則(二)產品瑕疵與責任(三)責任免除與抗辯(四)定型化契約與規制(五)郵購買賣、訪問買賣與現物要約(六)消費資訊與不實廣告(七)消費爭議與處理程序(八)保護團體與消費訴訟。本文目的希望能藉由對我國消費者保護法制的介紹,提供合作廠商更多相關法律規定的認識與了解,讓合作廠商在日後教科用書的行銷上,面對消費者權利主張,甚至在消費爭議的處理上,可以有所助益。關鍵詞:消費者、企業經營者、無過失責任壹、引言消費時代來臨,主要背景是由於人類產業發達,經濟高度成長,而進入成熟資本主義社會,我國立法在民國七十年代以後,消費者活動漸趨活躍,消費者保護團體也陸續成立,我國消費者保護時代於是慢漸展開,尤其在先進國家陸續完成各種消費者保護法規的推波助瀾下,我國消費者保護的立法運動,終於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努力下成型1。我國行政院早在民國七十六年一月二十日即曾實施「消費者保護方案」,宣示其目的有二:(1)強化現行制度與法令,加強協調,貫徹實施,以維護消費者權益。(2)以本方案執行的經驗作為制定或修正有關消費者保護法律的準據。惟以該方案的性質,屬行政命令,不具嚴格的法律效果,執行上也從未做適切的管制考核,以致行之多年,效果不彰,上級政出無門、基層有責無權,就該方案所列四十三項消費者保護事務,也僅見其公文往返,或以訂定宣示性措施,做為執行保護的工作業績,實質上諸多辦法,如消費者保護專案小組、平民法律扶助、定型化契約範本的訂立、輔導廠商設立消費者服務部門、增訂消費者保護課程等,多未落實執行,以致為各方所詬病2。其後,內政部於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間,正式提出消費者保護法草案,作為宣示性條文,供作立法參考,並於七十七年二月間送行政院核定,經七十七年五月五日函送立法院審議,迄至民國八十三年一月十一日始經三讀通過,正式於同年一月十三日生效,計分七章、六十四條條文。同年十一月二日更頒布該法施行細則,以資補充或澄清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的不足,使其更為具體可行,進而充分落實,以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一條),以期真正實現保護消費者的理想。進而將我國消費者權益帶入新里程碑,其影響較之於「公平交易法」有過之而無不及,兩者相輔相成,相得而益彰。總結我國消費者保護在立法上可分為三階段,包括(1)個別立法時期,針對各樣商品各自立法保護,譬如食品衛生管理法、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法、藥事法等。(2)消費者保護方案時期,已如前述。(3)專門立法時期,則正式進入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3。自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實施以來,對於消費者權益的維護雖相當落實,但在實際面對社會急速變遷的生活事務,卻仍有其諸多缺失與未盡周延之處。為此,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乃於民國八十四年間廣邀各界討論並組成「消費者保護法專案研究小組」(以下簡稱專案小組),1朱伯松,消費者保護法論,翰蘆,2004年9月,頁4。2馮震宇、姜志俊、謝穎青、姜炳俊合著,消費者保護法解讀,元照,2002年3月,頁5。3詹森林、馮震宇、林明珠合著,認識消費者保護法,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編印,1995年2月,頁1。陸續針對相關議題積極研修,於民國八十六年曾作成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審查,並轉送立法院審議,惟僅排入一讀議程,即遇當時法案屆期不連續的慣例,乃於該屆期滿退回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