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市规模以上其它服务业统计方案(一)调查目的:为了解全市其它服务业的发展规模、结构、水平等基本情况,满足国民经济核算对基础资料的需要,为市委、市政府及时掌握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貌,制定和调整相关政策提供可靠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特制定《深圳市规模以上其它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二)调查对象:本制度所指的其它服务业统计对象为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以下行业中的企业和行政事业法人单位
具体包括:仓储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卫星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和软件业,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不包括: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与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典当业,房地产业,金融业
本制度所指的其它服务业统计对象原则上与经济普查统计对象一致
其它服务业法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定合同;(3)会计上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本调查制度规定:年报和定报的统计范围以2004年经济普查单位库和2004年以来的新增单位库为划分依据,具体包括:1、全年营业收入或投资收益100万元及以上的其它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含下属产业活动单位的数据);2、所有的行政事业法人单位(含下属产业活动单位的数据)
(三)调查表式及内容:本统计报表制度为深圳市规模以上其它服务业统计基层报表制度,分为年报、定期报表两部分
执行《深圳市其它服务业企业基层年报表》、《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基层年报表》、《深圳市其它服务业企业基层季报表》、《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基层季报表》
调查内容为法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