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制考核计划为进一步加强统计法制工作,提高统计稽查水平,保障统计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促进我区统计法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XX市统计法制工作考核办法》和《*年度统计法制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本着客观、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镇乡、街道、余杭经济开发区、五常管委会及区级有关部门
二、考核内容统计普法宣传工作,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开展情况、统计单位登记和年度检验工作四个方法
三、考核方法考核采用计分制,基本分为100分,每项扣完为止,加分不封顶,考核的起止时期为20*年1月至12月,考核的实际得分×15%计入全区统计工作目标考核总分
具体计分标准及考核办法如下:(一)统计普法宣传工作(基本分20分)1、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有工作计划和活动安排(5分)
未制定和未上报工作计划不得分(以印发文件为依据)
2、根据阶段性工作任务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制作宣传标语、横幅和利用本级宣传工具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活动(10分)
未开展不得分,开展不力酌情扣分(查看本级综合统计台账和有关汇报材料)
3、建立“四五”统计普法对象普法教学档案,主要包括单位、姓名、职务及培训时间和考核成绩等方面内容(5分)
未建立不得分,建立不完整酌情扣分(查看花名册)
(三)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基本分40分)1、开展经常性统计检查工作(20分)
①完成对统计单位的统计检查数量(10分)
要求大乡镇每月10-15家,小乡镇每月3-5家,未完成酌情扣分(查看综第1页共3页合统计台账和统计检查现场笔录)
②每月月底前向区统计局法制科上报在检查中发现的具有较重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对象(10分)
要求大乡镇3家,小乡镇和部门各1家,未报送执法检查名单不得分,迟报扣2分,少报酌情扣分,对已查明情况并上报区局要求进行统计稽查的单位被查处的不扣分,对未上报区局统计执法机关而被查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