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提请法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第一篇:申请书(提请法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申请书申请人: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鹏注册地址:XX省XX市XX县区高新技术工业村管理楼207申请事项:申请XX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
事实及理由:贵院于2011年5月27日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下称简称“《重整计划》”),终止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智科技”或“公司”)重整程序,本案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及期限依据《重整计划》第六条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以向确定之债权人清偿的款项(不包括补充清偿的款项)\股票已转账,预留的现金已划入管理人账户内,创智科技出资人让渡的股票已划入管理人破产重整专用账户为准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6个月,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
二、《重整计划》执行情况按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自贵院裁定批准创智科技重整计划后,公司在深圳中院及管理人的大力支持下,积极开展执行重整计划的相关工作
(一)让渡股票的划转工作根据创智科技《重整计划》的规定,出资人应让渡创智科技股份共计为79,323,390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及《司法过户表》,2011年7月12日,本公司股东按比例让渡的股份73,533,940股过户至重整专用账户
因少数股东股份被设定第1页共15页质押或司法冻结无法办理过户,尚存在5,789,450股创智科技股票无法从出资人账户内划转
(二)确定债权的清偿工作根据创智科技《重整计划》的规定及债权人的要求,清偿确认债权应从重整专用账户划转7,589,277股流通股至债权人指定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