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2009年北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提高项目决策水平与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社区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新建工程项目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方便患者、流程科学、运行经济、节能环保
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所在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
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项目构成第八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设住院治疗功能的病床,可设一定数量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
设置护理康复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规模应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考虑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每千服务人口(指户籍人口)宜设置0
相邻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可以合并设置
原则上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数不得超过50张
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病床
第九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