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教育平衡发展政策意见政府负担城市义务教育、农民支撑农村义务教育的制度尚未发生根本改变。中央及省级政府应当对农村义务教育实施大规模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义务教育法》缺乏对教育在什么条件和质量下的基本标准的强迫性规定。第一条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消解城乡二元结构随着中央对农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力度的加大,中央财政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中的比例逐渐提高,特别是西部农村教师工资80%来自于中央转移支付。农村教育状况明显改善。但从总的格局来说,政府负担城市义务教育、农民支撑农村义务教育的制度未能发生根本改变。现有问题财政政策问题长期以来,国家财政只负担城市义务教育经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主要由农村、农民自己负担。义务教育投资体制改革后,对“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进行了重大调整,把原来由乡镇负担的农村义务教育投资责任收归为“县统筹”,这对确保义务教育财政来源是一个历史性突破。但由于我国县级财政不平衡,60%左右的县级财政无力保证义务教育支出,农民的教育负担仍然很重,教育质量难以保证。教师政策问题在教师政策上也表现出十分明显的城乡二元特征。首先是城乡教师的不同待遇。根据我们的研究,同一个县,城乡相同性质教师的收入可以相差5倍左右。其次是城乡师资配备标准不同。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制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按照在校学生数量核定中小学教师编制。初中:农村为18.0∶1,县镇为16.0∶1,城市为13.5∶1;小学:农村为23.0∶1,县镇为21.0∶1,城市为19.0∶1。其实,农村人口居住分散,学校数量多,规模小,农村教师配置标准高于城市才更符合需要。基本思路第1页共9页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办法在于有计划、分步骤地逐步消解城乡二元结构,建立面向全社会的公共财政体制,统筹城乡公共资源,对社会教育、卫生、科技等公共资源实行城乡统筹安排,统一配置。第二条建立公共教育财政制度改变制度缺位状况现有问题历史问题迄今为止,我国缺乏规范的公共教育财政制度,60%以上的县市教育支出超过财政支出的40%。在这样的情况下,义务教育经费的短缺是必不可免的。从“分级办学”到“以县为主”的新教育财政制度,缓解了乡镇压力,但财权与事权不对称的状况依然存在。“分税制”改革之后的问题自1994年实施“分税制”改革之后,县乡两级所占的财政份额大幅度下降。改革前的1993年曾占到33.4%,到1996年则只有21.3%,以后也大体维持在这一水准。与此相对,中央财政所占的比例则从22%上升到50%左右,近年来还有些增加。加上省级和地市级财政的份额,县以上三级政府财政收入所占的比例高达80%左右。但义务教育的责任主要在县及县以下财政。政策建议建议一。建立公共教育财政制度的建议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主张是,中央政府以及省级政府应当对农村义务教育实施大规模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立东部、中部、西部分地区分级负担的政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分担机制和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基本理念是:以农村义务教育是重要的公共产品作为理论依据,以国家财政为公共财政作为制度背景,在公共财政框架下,区分地区差异,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政责任。具体思路是:国家财政全面转向公共财政,加速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缩小区域间差距责任主要由中央承担,缩小区域内差距责任主要由地方承担。建议二。一类主张是建立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分类别、第2页共9页按比例合理负担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机制。基本理念是: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和承担经费的比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公共分担采用按经费需求的性质进行分担的方式。具体思路是:教师工资部分由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中央政府原则上负责国家标准工资所需经费的提供,各省区出台的地方补贴和津贴由省级政府承担。各地市级政府XX县区级政府出台的补贴和津贴部分,由制定政策的层级的政府自行承担。地市级政府XX县区级政府负责提供按照国家义务教育办学标准所规定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教学设备和仪器购置等基本建设经费,以及日常运行所需要的公用经费。乡镇政府和村级自治组织负责做好学校新建和扩建、改建等所需用地,举办学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