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学技术奖励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XX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级科学技术奖,分为二类:(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市级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市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和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项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市或者市内跨区域的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其奖励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奖励范围第六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
第七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和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一)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要科学发现(指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或者对第1页共4页推动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或者应用科学基本原理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的;(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要技术发明(指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三)在实施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