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矿产资源和矿泉水资源年检工作总结报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64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信息网上报备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XX〕117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3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实际,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单位、矿泉水水源单位开展20XX年度年检工作。现将年检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年检工作实施情况(一)年检实施基本情况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所开采的矿种主要为矿泉水和砖瓦用粘土,均为本市发证的企业,其中砖瓦用粘土企业31家(20XX年度持有效采矿许可证),主要分布在上海XX县区(县),矿泉水水源及开发利用企业12家,矿泉水水源单位1家(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南12-1井仅申请注册登记证,暂未开发利用)。具体名录见附件2。本市20XX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泉水水源年度检查工作自2月份启动,年检工作按属地和分级相结合的原则开展,我局矿产资源管理处负责矿泉水水源及矿泉水开发利用企业的年检工作,各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砖瓦粘土企业的年检工作,并将年检结果报送我局备案。年检情况汇总见附件2:20XX年度年检情况统计表(表1、表2和表3)。(二)年检实施网络报备情况根据“全国矿业权年检信息报备管理系统”,国土资源部下发到xx市的采矿权登记信息为86条。根据筛选,其中有效的采矿权信息为43条,涉及砖瓦粘土31条,矿泉水企业12条(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南12-1号井仅申请注册登记证,未列入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矿业权底数中)。经向部储量司请示,已明确矿泉水企业开发利用年检暂不走网上报备流程,仍采用纸质报送的流程,我局将31条有效的砖瓦粘土企业采矿权年检信息及时下发到各个区(县)规土局,并对区(县)负第1页共3页责年检的工作人员进行了业务指导。目前,已全部完成采矿权年检网上报备工作。二、年检主要成效(一)年检结果。20XX年度,对31个砖瓦粘土开发利用企业、12个矿泉水开发利用企业和1家矿泉水水源单位进行了年检,应检矿山44个,实检矿山44个,年检率100%,各区(县)对辖区内20个砖瓦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率45.45%。其中有5家砖瓦粘土企业即将关闭,矿业权人拒绝年检工作,截止5月15日,尚未向区(县)规土局提交年检材料,认定为年检不合格;上海松江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松32-1号井采矿许可证已过期,未按本市要求开展20XX年度矿泉水水源年检工作,认定为年检不合格。其它26个砖瓦粘土企业,12家矿泉水企业,年检合格,合格率86.36%。市局对5家砖瓦企业及1家矿泉水企业进行了实地抽查,实地抽查率约13.63%,经抽查,均合格。(二)通过年检工作,贯彻了“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原则,促进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均依法取得,做到持证开采。年检中,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交款凭证均作为年检的书面材料之一,有效地督促采矿权人及时上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三)通过年检工作,督促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按时完成“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基础报表”的填报工作。(四)在矿泉水水源地的年检工作中,要求矿泉水开发企业提交矿泉水水源地年度监测评价报告,有效地督促矿泉水开发企业保护好矿泉水资源。(五)本年度的年检工作,充分发挥了矿产督察员的作用。国家督察员和我市各区县的矿产督察员主动配合年检工作,深入矿泉水水源地和砖瓦粘土企业检查,使年检工作顺利完成。三、下一步工作一是加强对矿业权年检网上报备的学习。20XX年为第二次使用“矿业权年检网上报备系统”开展年检网上报备工作。虽第2页共3页然我局已及时向各区(县)规划和土地局和采矿权人做了宣传培训工作,但个别区(县)在使用系统时仍存在困难。二是做好年检制度改革的相关准备工作。按照20XX年5月20日“矿产资源勘查年检信息系统应用总结会暨年检制度改革研讨会”的要求,我局已对年检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向局领导作了请示汇报,本市将在年检制度改革中做好相关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