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文号:穗价〔2010〕1号发布时间:2010-02-01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市停车场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现将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粤价〔2009〕24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停车场明码标价牌置换工作全市各类停车场经营单位的明码标价工作要严格按照粤价〔2009〕247号文件有关要求执行
明码标价牌新式样及制作规格已在广州价格信息网上公布,各类停车场应按要求制作
鉴于更换明码标价牌需要一段时间,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过渡期
过渡期内,收费标准没有调整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可继续使用原明码标价牌;商场等配套停车场、路内停车场和内街内巷停车场经营单位,可按我局提供的标价牌式样,自行制作临时性简易标价牌或制作正式明码标价牌,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从2011年1月1日起,一律要求使用新的正式明码标价牌
二、对停车场明码标价牌进行监制路内停车场,物流园区、专业市场、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宾馆酒店、停车位300个以上的停车场,市级以上医院、学校等配套停车场,经营单位到市物价局申请对明码标价牌进行监制
其他停车场经营单位到各区物价局申请对明码标价牌进行监制
停车场经营单位凭标价牌监制回执,制作标价牌
三、其他有关要求(一)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将本文复印后分发到各停车场经营单位;市停车场行业协会也要通过各种形式将文件精神贯彻到物流园区、专业市场、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宾馆酒店、其他停车位300个以上的停车场及有关会员单位
(二)增城市、从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我局备案
附件: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二○○九年十一月四日粤价〔2009〕247号各地级以上市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