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信息采集渠道:隐性采访隐性采访的自身特点,使它成为我国新闻界常用的采访手段之一,绝大多数新闻媒体都做过暗访、隐性报道,甚至于在一些以报道社会新闻为主的都市报,能否做隐性采访甚至被当作衡量记者基本素质的条件之一
相矛盾的是,当前尚未出台可以明确认定隐性采访是否合法的法律、法规,正是由于评判标准的缺失,唯有经过法律,不可避免地要摸着石头过河,为此有必要对其做深一步地探究
一、难以判定隐性采访是否合法的困境:欠缺衡量标准作者认为当前隐性采访面临的首要困境是没有一个具体的衡量标准,当一个职业行为不受约束的时候,容易直接导致整个行业的操作不规范
由于我国没有新闻法[①],不仅新闻从业人员自身的采访报道权利没有确实既定,而且采访途径容易越轨,从而产生舆论畸形
隐性采访,用之得当可以报道第一手的新闻事实;用之不当,则容易引发新闻官司
我们知道,有很多合法且成功的隐性采访案例可供探究,比如资料记载的中国电视业首次偷拍采访:中央电视台记者对河北省无极县假药市场的隐性采访,记者乔装身份逐步深入地拍摄采访,该电视纪录片播出后,立即引起强烈反响
当地省委、省政府反应迅速,在不到一个星期的时间里,便彻底取缔了整个无极药品市场
可以想见,如果记者亮明身份去该县采访,看到的可能只是“红旗招展”而不一定能揭示真相
在这种情况下,记者为了参与报道而隐去自己真实身份,而且不能告知被采访人记者的意图,确属“无奈的选择”
同是出于揭黑的目的,也曾经有过记者在报道过程中操作违法的事例,比如,2001年中央电视台记者装扮文物贩子“亲历盗墓”,在西安假扮文物贩子到当地有名的盗墓村进行了历时七天七夜的暗访,偷拍了盗墓者团伙分工合作、包干到人、责任明确的盗墓全过程,一共挖出了13件距今2000多年的西汉文物,为了防止文物流失,记者花1
4万元将文物买回
事后记者向陕西省文物局报案,但犯罪团伙的头目闻风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