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中央空调维修保养服务规范一、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家用中央空调维修保养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维修收费与服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以及上海市物价局制定颁布的《上海市家用电器维修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和规章,特制定《上海家用中央空调行业维修保养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以建立行业和企业的自律机制,规范行业和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为宗旨,是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322-2004《家用中央空调工程技术规程》中规定的单台制冷量为7~80kW机组及安装施工工程的维修保养服务
凡在上海地区维修的家用中央空调机组均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有关企业在从事家用中央空调维修保养服务中,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维护规范服务和收费秩序
依法禁止经营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第五条本规范所列维修保养服务收费标准,为本市家用中央空调行业维修保养服务的指导性价格
凡高于本规范所列收费标准的家用中央空调设计安装维修企业,应将该收费标准报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家用中央空调专业委员会备案后执行,对其中不合理或不规范收费部分,专业委员会应予以指正,企业应加以完善后执行
第六条本规范由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制订、修改和管理,由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家用中央空调专业委员会负责实施、监督、检查
二、服务规范第七条家用中央空调维修保养的收费对象是指《上海地区家用中央空调行业营销准则》中所规定保修期以外的家用中央空调客户维修保养
第八条家用中央空调合同规定外的维修保养服务单位应尊重客户的选择,当客户要求原按装单位提供竣工资料时,原安装或维修保养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九条规范中的甲级、乙级和丙级,是指由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核定的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