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留置权的一般规定五篇范文中国物权法应设立施工留置权摘要
文章阐述了我国留置权、合同法第286条、业主支付保证担保的有关问题,并认为不动产留置应是登记留置权而不是占有不动产
我国物权法应设立不动产的施工留置权,以解决工程拖欠款问题
关键词:物权法不动产留置施工留置权工程拖欠款工程担保2005年7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下称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作者认为物权法草案应设立不动产施工留置权,以解决工程拖欠款问题
本文就此进行探讨
1承包人优先受偿的法律性质问题我国《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关于承包人优先受偿的法律性质,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法定抵押权说,二是优先受偿权说,三是1留置权说
这种争论持续了许多年
由于法理模糊,《合同法》第286条的施行步履维艰
2002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这样的司法解释引发了更多问题
例如,有些业主自行采购材料设备,因为供应商没有优先受偿权;有些银行不愿意办理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因其受偿权劣于承包人
而成功拍卖业主工程的案例也不多见
2我国法律的留置权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四)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第1页共4页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