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页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发布部门: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分类导航: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发布日期:2003-01-09关键字:【阅读全文】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暂行办法黔府令[2002]第64号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10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石秀诗二00三年一月九日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垃圾管理,改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建制镇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垃圾,是指城市、建制镇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业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四条城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垃圾处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逐步实行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垃圾治理的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五条城镇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拓宽投融资>道,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
城镇人民政府应对现有城镇垃圾处理事业单位进行体制改革,建立产权明晰、政企分开、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第六条实行产业化方式新建垃圾处理设施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明确政府投资权益的前提下,适当安排建设资金支持产业化发展,并给予配套>策扶持
对未按产业化要求进行建设和经营垃圾处理设施的,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再给予>策、资金扶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