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声明作为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现声明如下:本实验室已经依法设立或注册,保证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检测工作,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诺不从事与检测项目有关的产品开发、推广、咨询和经营等活动
本实验室具有固定的工作和检测场所;拥有与本实验室确立了合法劳动关系、且与所开展的检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具有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或可移动的检测设备及设施
本实验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规范或准则建立了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具备对检测质量进行有效控制的能力,并开展了符合要求的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和管理评审
在此我保证本实验室所提交资质认定申请材料均为真实信息
上述声明如不符合要求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实验室承担
实验室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年月日第二篇:声明(企业负责人)声明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拟任企业负责人,本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和《行政许可法》第78条、第79条规定的行为
注:《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第七十六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第1页共4页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许可法》第78条、第79条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