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林业局行政工作人员问责办法第一条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县区林业局在职全体干部职工(以下称行政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事项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六)执行不力、抵制不办
(七)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八)态度冷漠、作风粗暴;(九)铺张浪费、攀比享受;(十)暗箱操作、逃避监督;(十一)监管不力、处置不当;第三章问责方式第五条问责方式:(一)警告谈话;(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四)责令公开道歉;(五)通报批评;(六)调整工作岗位;(七)停职检查;(八)劝其引咎辞职;第1页共6页(九)责令辞职;(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前款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参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上报市纪委、市监察局立案查处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XX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为规范领导干部问责工作,正确、及时地处理问责事项,根据《XX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问责的内容、程序和决定权限等按照《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根据问责线索,需要进行初步核实的,填写《XX市领导干部问责线索初步核实审批表》(式样见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