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林业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制定本部门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林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具体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林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林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对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牵头部门转送的行政许可事项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办理的;(三)按照规定将许可的事项、依据、范围、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监督电话、决定处理结果未予以公示的;(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五)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七)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八)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九)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十)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林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机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页共2页(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刁难、勒卡行政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三)超越或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第五条林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给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经济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