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页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并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需承担侵权责任李莹【案情简介】原告:朱土元被告:陈亚玲被告陈亚玲原系原告经营的义乌市香飞香精香料商行的员工,在工作期间,获取了原告在长期经营过程中研发而成的香精香料配方
后被告离开原告经营的商行,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在原告处工作期间获得的香精香料配方,委托厂家生产与原告的配方相同的香精香料并进行销售
原告发现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义乌市工商局对被告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被告停止违法行为,将香精香料配方返还权利人,罚款一万八千元
被告不服该处罚,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该行政处罚后,又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决
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原告的香精香料配方,在《义乌商报》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损失10万元
原告诉称,被告陈亚玲原系原告经营的义乌市香飞香精香料商行营业员,负责管理香精香料配方
期间,被告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摘抄香精香料配方
后被告离开原告经营的商行,委托厂家依据摘抄的配方生产加工香精香料,用于自行销售
原告发现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对被告作出了行政处罚
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原告的香精香料配方,在《义乌商报》刊登道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不是涉案香精香料配方的权利人,被告从未使用原告所称的香精香料配方,没有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也没有侵害原告的名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处罚是错误的,而且在被行政处罚后被告已不再从事与香精香料相关的经营活动,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法院认为,被告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事实清楚,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义乌市工商局做出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