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页大陆和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法初步比较二六、大陆和台湾地区行政诉讼管辖的规定不同大陆由于地域广大,并且设有四级法院,其管辖较为复杂
可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与裁定管辖
地域管辖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但也规定了几种特殊的地域管辖,主要有: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原告选择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大陆行政诉讼法尤为注重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凸现其控制监督行政权有效行使的功能
台湾地区行政诉讼为两级两审制,一审均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辖,因此不存在级别管辖的问题,地域管辖则普遍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
虽然比大陆简单,但其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对行政权的监督控制力度显然不如大陆行政诉讼法的大
大概由于其受大陆法系影响较深之故
七、大陆和台湾地区行政诉讼参加人制度之差别1
原告资格的区别大陆行政诉讼法对原告资格提出严格限制
原告只能是认为其自身合法的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行政相对人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主体只能是被告
台湾地区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资格是依据诉的不同而不同的
撤销之诉与请求处分之诉之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
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的原告可以是行政相对人,也可以是行政主体
这与大陆行政诉讼法有很大的区别
尤为独特的是在某些情况下,提起行政诉讼不以其权益受到侵害为前提
如台湾行政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为维护公益,就无关自己权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项,对于行政机关之违法行为,得提起行政诉讼,但以法律特别规定者为限
第25条,以公益为目的之社团法人,于其章程确定目的范围内,由多数共同利益之社员,就一定之法律关系,授与诉讼实施者,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