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2011年版)第一条为了推动上海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提高动漫游戏企业及产品竞争力根据《文化部关于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结合上海动漫游戏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为原则,通过培育优秀动漫游戏企业和原创动漫游戏产品,进一步完善动漫游戏产业链,实现上海动漫游戏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漫企业是指在上海注册登记并从事漫画、动画、手机动漫、网络动漫制作、动漫舞台剧制作演出、动漫软件开发、动漫衍生品研发设计的企业
其中,从事电视动画(含手机电视动画、网络电视动画)制作的企业必须持有《广播电视节目经营制作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动漫产品是指2010年度开发制作的漫画、动画、动漫演出、网络动漫、手机动漫、动漫软件及动漫相关衍生品
本办法所称网游企业是指在上海注册登记并从事网络游戏开发和运营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2010年度开发制作的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并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第四条鼓励动漫企业从事原创动漫的开发制作,打造上海原创的动漫形象和品牌,推动上海的原创动漫产业发展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优秀原创动漫产品择优予以扶持和奖励:(一)动漫出版物首印数在1万册(套)以上或总印数在2万册(套)以上,择优给予该产品著作权人一定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在本市备案公示(立项)并获得相应发行许可的电视动画片,凡在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黄金时段(17时至22时)播出的,按照以下标准择优给予奖励:1、二维电视动画片,在中央电视台播出每分钟奖励600元,在省级电视台播出每分钟奖励400元
2、三维电视动画片,在中央电视台播出每分钟奖励1500元,在省级电视台播出每分钟奖励800元
收视率在中央电视台或省级电视台年度排名前10位的,将适度给予追加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