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综合绩效考核办法(试行)(2008年12月24日〔2008〕225号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评价各子(分)公司主要工作和产权代表责任人绩效,建立以资产保值增值为核心,安全生产、党建工作为保障的综合绩效考核体系,提高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运行质量和效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公司法》和《省属国有独资和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国有产权经营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简称办法,下同)。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参股公司相关事宜可参照本办法处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权代表责任人分别为下列人员:(一)全资子公司为法人代表或授权管理的1总经理;(二)集团公司领导兼任董事长的控股子公司,为由集团公司推荐或委派的专职或执行董事在经营层任职最高者;(三)设专职董事长的控股子公司为法人代表;(四)集团公司领导兼任董事长、未委派专职董事在经营层任职的子公司,为由集团公司推荐、控股子公司董事会依法聘任的经营层任职最高者;(五)分公司经营班子任职最高者。参股公司参照本条第(二)、(四)款。第四条各子(分)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精神,按照本企业制度规定的程序,建立涵盖专职或执行董事、经营层的综合绩效考核制度。集团公司委派的股东代表、委派或推荐的董事应分别在任职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实施影响,按照法定程序推进任职公司综合绩效考核制度的建立并落实集团公司对产权代表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考核。2第五条综合绩效考核应坚持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薪酬激励相挂钩,并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坚持依法考核经营业绩。(二)按照企业所处的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经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经营业绩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综合绩效责任制。(四)奖罚分明,有利于集团公司整个资产的保值增值、有利于调动产权代表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积极性、有利于增强集团公司的凝聚力。(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3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第二章综合绩效考核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董事会是审定各子(分)公司产权代表责任人综合绩效评价标准、考核和评价结果的决策机构。各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分别负责本公司专职或执行董事、经营层的综合绩效考核工作,并通过综合绩效考核决定其薪酬;分公司经营层的综合绩效考核工作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第七条集团公司董事会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是负责公司薪酬和绩效考核的议事机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公司绩效综合评价体系;(二)审议公司本部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评价标准;(三)审议公司资产保值增值计划及分解方案;(四)审议子(分)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薪酬和以资产保值增值为核心的综合评价标准,组织评价子(分)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绩效。4(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对子(分)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特别奖惩建议和方案,并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负责制订公司薪酬标准体系的职能部门,并会同董事会秘书处、办公室、财务管理部、资产管理部、内部审计部、项目管理部、安全管理部、党群工作部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公司综合绩效评价标准的拟订和考核工作。第八条集团公司对产权代表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综合绩效考核通过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在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实施影响来实现。经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对其他相关责任人的综合绩效考核也可委托集团公司在对产权代表责任人考核时一并考核和评价,考核结果经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确认。全资子公司其他责任人与法人代表一并由集团公司考核。第三章综合绩效考核体系第九条综合绩效考核体系主要由国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