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煤炭价格调节工作意见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严格管理规范使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加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力度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是省政府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价格法》规定设立的一项政府性基金
各区县、各部门要提高认识,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XX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各项政策规定,切实维护政策的严肃性
承担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地税部门要坚定信心,理直气壮,克服困难,排除于扰,切实抓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清缴与征收工作,确保应收尽收,不留死角
对20*年9月以前中省煤炭企业欠缴的煤炭价格调节基一金,除*川矿务局由市级地税部门负责追缴外,其它均由当地县(区)级地税部门负责追缴
对正常生产的地方煤炭企业20*年全年欠缴和中省煤炭企业20*年10月后欠缴的要立即清缴入库,中省煤炭企业20*年9月前欠缴的要督促煤炭企业制定补缴计划,限期补缴
对实施安全整改的煤矿,待企业正常生产后,集中清缴拖欠基金,并按月正常征缴
二、严格执行政策,切实规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和使用各区县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基金分成比例,将已征收基金直接分别解缴省、市、县(区)三级财政专户
解缴比例为:市级征收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省40%、市60%的比例划解;区县征收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省40%、市20%、县40%的比例划解
各级各部门不得隐瞒、滞压、截留基金收入,不得违反规定的基金上解程序,擅自增加上解环节
地税部门征缴户和财政专户要统一设在各级农业银行,坚决杜绝在农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设立基金专户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要本着“取之于煤、用之于煤”的原则,实行省、市、县三级使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联动机第1页共3页制、使用与征缴及政策执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