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程序》和《陕西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程序》的通知陕环发〔2006〕108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及国家环保总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审批管理,依法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和完善审批制度,经陕西省环境保护局5月22日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陕西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程序》和《陕西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程序》印发给你们,并附审查工作程序流程图(见附件1和附件2),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工作程序流程图2
陕西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工作程序流程图3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4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主题词:环保放射性审批程序通知—1—抄送: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印发2006年8月25日陕西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及国家环保总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凡在陕西省境内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必须取得陕西省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销售、使用
第三条陕西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颁发销售和使用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以及国家委托省环保局负责审批颁发的许可证
第四条生产、销售、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者—2—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辐射工作单位,只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