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办教育发展工作意见各旗区人民政府,XX县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强市建设步伐,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XX—20XX)》、《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政发〔20XX〕78号)等政策法规规定,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发展民办教育(一)鼓励多种形式发展民办教育
各旗区要把发展民办教育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在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条件下,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合法经费依法独资、合资、合作办学,吸引境外教育机构参与民办教育活动或联合办学
按照目前教育发展状况,鼓励社会资金重点兴办民办幼儿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
举办职业教育要坚持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职业教育与社区教育融合
优先发展民办民族教育
二、民办学校的申请与审批管理(二)严格执行民办学校审批备案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自治区民办学校设置标准与审批办法(暂行)》规定,凡申请实施民办学前幼儿、小学、初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旗区教育局审批管理;申请实施民办高中(含完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由市教育局负责审批管理;申请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管理,同时抄送市教育局备案,需要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的,经上报审批同意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申请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及同级同类培训教育的,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自治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