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议事会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区民主议事会的议事决策,健全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治理机制,提高管理区职工自治水平,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管理区实际,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管理区议事会是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管理区会议、管理区代表会议授权,行使管理区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讨论决定管理区日常事务。第二章管理区议事会的构成第三条管理区议事会实行结构制,由党组织成员、各作业站有议政能力的代表组成管理区民主议事会,由管理区工会主席担任召集人。管理区各作业站设管理区小组议事会,由本管理区小组内的所有管理区代表组成。第四条管理区议事会下设以下专门小组:1、议题审查小组。负责对提交的议题进行初审,并转所有议事会成员调研;2、重建小组。负责灾后重建政策法规宣传教育,作好政策的解释和答疑。第五条管理区议事会任期与管理区委员会任期相同,管理区议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六条管理区议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情权。就本管理区各项工作进行咨询,并了解其具体情况。(二)建议权。向管理区党组织、管理区委员会反映管理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根据管理区意见、建议提出管理区议事会议题。(三)表决权。参与管理区议事会会议,对议题进行表决。(四)监督权。对管理区会议、管理区代表会议和管理区议事会议决事项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1页共2页第三章管理区议事会的职责第七条在管理区会议和管理区代表会议授权的基础上,负责收集议题。第八条负责讨论决定属于管理区议事会议事范围的管理区级事务,超出议事范围的应提交管理区代表会议和管理区会议讨论决定。第九条管理区议事会负责讨论决定下列事项:(一)管理区党支部、管理区委员会、管理区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的议题;(二)本管理区公共事务;(三)涉及本管理区集体公益事业的事项;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