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工作经费管理暂行规定2007-10-1823:24:11为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使经费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原则(一)民族工作经费的设立是党的民族政策的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的特殊关怀和特殊照顾,是为少数民族切身利益服务的重要手段
(二)民族工作经费是民族工作的专项补助资金,属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纳入国家民委部门预算统一管理
(三)民族工作经费应集中使用,突出重点
对涉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维护民族地区社会稳定、改善少数民族生活条件的重大事项应给予重点支持
同时,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教育、少数民族卫生体育和少数民族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工作也应给予一定补助,充分发挥民族工作经费的使用效益
二、使用范围民族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一)处理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突发性、敏感性及影响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解决的特殊问题补助;(二)民族自治地方重要纪念活动补助;(三)地方民族工作部门开展业务活动补助;(四)改善少数民族生活基本条件困难补助;(五)民族政法、文化、宣传和教育等方面特殊困难补助;(六)少数民族人才培养、培训经费补助;(七)少数民族扶贫工作补助;(八)民族院校教学科研业务补助;(九)本委主办的重大活动补助;(十)民族工作特殊需要补助等
三、申请与批准(一)地方申请使用民族工作经费须按程序逐级向各省、第1页共3页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提出书面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审核、签署意见后向国家民委提出书面报告
(二)申请报告经国家民委批准后,由其机关财务部门统一将经费拨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自收到款项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