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方案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是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大举措。在新形势下,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我省第三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精神,广泛持久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扎实推进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根据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民委发〔20XX〕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广泛组织各族群众,凝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努力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又好又快发展,为把建设成为中部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和构建和谐做出应有贡献。二、创建范围与目标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示范社区、示范村创建活动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民族成员共同居住的单位、社区、村开展,示范经营户创建活动在少数民族个体经营户或与少数民族生产、生活联系紧密的经营户开展。(具体创建标准见附件)通过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开拓城市和农村少数民族工作新领域,将我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和民族工作社会化逐步延伸到基层,夯实基础。以示范单位、示范社区、示范村、示范经营户创建活动为载体,努力构建基层民族工作网络,积极营造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将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机关、企业、学校)、示范社区、示范村、示范经营户活动的过程,变为不断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过程,形成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强大社会舆论和良好社会风气。力争用3年时间,建成50个省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基地(单位、社区、村、经营户),并实现示范基地组织机第1页共4页构健全、服务和管理功能完善、基础设施完备、生态和人文环境良好、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民族团结进步、社会和谐稳定的建设目标。三、考核验收与奖励3年内,对示范单位、示范社区、示范村和示范经营户的确定,采取各县(市、区)民宗局申报,各市、州、直管市和XX县区民宗委(局)审核推荐,省民宗委考核验收的办法进行。此前已被省民宗委确定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的,不再组织考核验收。考核验收每年一次,10月份各市、州、直管市、XX县区民宗委(局)将推荐名单报送省民宗委,11月份省民宗委将按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标准对各地推荐的示范单位、示范社区、示范村和示范经营户进行考核验收,通过验收的,由省民宗委授牌并给予一定经费补助。凡被省民宗委授予“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社区、村、经营户)”的,在省委、省政府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时,可优先申报模范集体。同时,省民宗委还将以适当方式,对组织实施创建活动有突出贡献的民宗工作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四、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省民宗委成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民宗委党组书记、主任谭徽在担任,副组长由省民宗委党组成员、副巡视员担任,成员由省民宗委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民宗委宣传处,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和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为了保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顺利开展,各地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和领导,结合实际,成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亲自抓,科室具体负责,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有人抓,层层抓落实的创建活动工作机制。要抽调相关人员组成精干工作专班,派驻到单位、社区、村和经营户帮助、指导创建工作。市、县、乡三级要根据《省20XX-20XX年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创建方案,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确保创建工作卓有成效。第2页共4页(二)搞好宣传,树立典型。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提高各族人民群众对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认识,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