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园区建设补助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补助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园区,是指列入市政府“百园建设”实施方案的现代农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第三条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补助资金由上级专项补助资金、本级财政预算资金构成
第四条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补助资金使用应当遵循公正透明、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由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园区办具体负责本级园区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市级园区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途如下:(一)技术装备提升
用于园区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引进和试验、示范、推广应用;(二)从业人员培训
用于园区从业人员实用技术、经营管理、政策法规、市场营销等方面培训和印制宣传培训资料;(三)市场体系建设
用于农产品市场开发和市场信息平台建设;(四)质量安全监管
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等;(五)绿色品牌建设
用于无公害基地认定和农产品绿色、有机品牌认证;(六)项目衔接落实
用于市、县区园区规划编制、评审、招商引资,中省项目编报、评审、衔接等;(七)贷款担保
建立园区建设贷款担保基金,用于支持园区业主市场融资;(八)考核奖励
用于市、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包抓园区建设工作考核、奖励
第六条市、县区财政部门设立园区建设补助资金专户,实行分级负责、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市、县区财政部门加强补助资金监督管理,严禁挤第1页共5页占、挪用
第七条园区建设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按照政府扶持引导,企业、农户主体投入的原则,突出重点,倾斜扶持
第八条市级以上园区建设补助资金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申报
各园区建设业主编制的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由市园区办牵头,会同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水利、扶贫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