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监局安全生产事故监测预警制度第一条为有效监控安全隐患,及时预警和防控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XX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XX县区安监局对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相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社会公众进行安全生产事故监测及预警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安监局各相关股室按职责分工,定期对相关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监测企业安全设施完好情况及安全管理有效性
危化股负责高危企业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安排专人值守,每周抽查不少于10家企业
发现隐患,及时通知企业整改,并截图保存
企业拒不整改或重复出现同一隐患的,由相关股室依法处罚
第四条存在以下情形的,市安监局将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一)市领导批示指示要求作出预警的安全生产事故;(二)本市发生较大以上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三)乡镇发生重大以上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四)大风、暴雨等气象灾害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五)事故统计分析认为需要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预警;(六)隐患举报或隐患排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七)对国家、省、市挂牌督办的较大以上事故隐患不落实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八)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发现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九)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期间等特别防护期需提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工作;(十)市安监局认为有必要进行预警的信息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信息主要通过下列途径采集:第1页共3页(一)市领导批示指示文件;(二)上级有关部门的事故警示、事故通报;(三)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情况分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分析;(四)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灾害信息;(五)市委、市政府政务值班信息;(六)12350公共安全隐患举报平台及其他途径举报信息;(七)安全生产督查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