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城建执法监察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建监察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建执法,是指市建设局依法对城市规划区管辖内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公安、工商、卫生、交通、民政、文化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按职责分工,协同搞好城建监察执法
第五条市建设局城建监察队伍具体实施和开展城建监察执法活动
城建监察队伍的装备、标志、执法证件和培训等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市建设局城建监察队伍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简单直观,现场可以判断,不需要作技术鉴定的违法行为,可当场作出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罚
城建监察协管组织开展城建监察执法活动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责令改正,对情节恶劣或不听劝阻者,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处10元以下的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二)沿街流动销售农副产品和其他商品的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市政公用设施、建筑物、行道树上涂写、刻画或第1页共5页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的;(二)经营食品、饮料、瓜果的从业者污染占用场地周边环境卫生的;(三)经营者越店铺门摆设招徕顾客宣传标牌的;(四)设置标牌和指路标志不符合要求的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