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城建执法监察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建监察执法活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建执法,是指市建设局依法对城市规划区管辖内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四条公安、工商、卫生、交通、民政、文化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按职责分工,协同搞好城建监察执法。第五条市建设局城建监察队伍具体实施和开展城建监察执法活动。城建监察队伍的装备、标志、执法证件和培训等实行统一管理。第六条市建设局城建监察队伍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简单直观,现场可以判断,不需要作技术鉴定的违法行为,可当场作出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罚。城建监察协管组织开展城建监察执法活动。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责令改正,对情节恶劣或不听劝阻者,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处10元以下的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二)沿街流动销售农副产品和其他商品的。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市政公用设施、建筑物、行道树上涂写、刻画或第1页共5页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的;(二)经营食品、饮料、瓜果的从业者污染占用场地周边环境卫生的;(三)经营者越店铺门摆设招徕顾客宣传标牌的;(四)设置标牌和指路标志不符合要求的。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一)经营者越店铺门出摊占道或摆桌经营的;(二)临街建筑阳台、窗外吊挂、堆放、安装影响市容的物品的;(三)经营中产生的炭灰和修建、装修房屋产生的渣土,未按指定地点倾倒的;(四)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品的;(五)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开展各类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清除废弃物的;(六)临街设置的广告牌等残缺、不洁,在期限内未维修、更新的;(七)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八)进入XX县区的交通车辆,车容不整,影响市容且拒不清洗的。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损坏赔偿金额在25元以内的,根据**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视情节给予5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园林绿地穿行绿篱、爬树摇树、攀枝、采花、剥皮、刻划竹木的;(二)在树上钉钉子、拴铁丝、架电线、拴绳挂物的。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绿地倾倒垃圾、污物、取土、挖砂、铲草的;(二)在绿地内停放车辆、堆放物料、倚树堆物搭棚、圈第2页共5页围树木的。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个人50元以上100元以下,单位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整修树木、绿地、修剪草坪遗留的枝叶、草木、渣土未按规定的时间清运的;(二)临街建筑施工工地污水沿街溢流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清洗车辆、经营修车业务的;(四)无占道经营许可证摆摊设点的;(五)临街工地未设置打围作业的;(六)停工场地未进行整理和覆盖的;(七)施工现场材料、机具乱堆乱放,渣土未及时清运的。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直接在路面上拌合水泥砂浆或以重物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