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乡村自然灾害应对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迅速、有效地开展救灾的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省农村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救灾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各司其责的原则
第三条救灾应急工作应坚持依靠群众、生产自救、互助互济、社会捐助,国家给予必要救济和扶持的方针
第四条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发生的冰雹、暴洪、滑坡、泥石流、沙尘暴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在农村灾区的紧急救助
第二章预案启动的条件和方式第五条灾情按受程度划分为特大灾、大灾、一般灾、轻灾四种
(一)一次性灾害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1、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2、死亡人数30人以上;3、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二)一次性灾害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灾:1、倒塌房屋1000间,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2、死亡人数10人以上;3、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三)一次性灾害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一般灾:1、倒塌房屋100间,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2、死亡人员10人以下;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四)未达到一般灾划分标准的均为轻灾
第六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后果,采取的措施,灾区生产、生活方面第1页共6页急需解决的问题
第七条救灾应急反应行动规模根据灾情大小确定
一般灾和轻灾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特大灾、大灾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当XX县区(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救灾应急相关部门,根据灾情迅速采取应急反应行动,并对灾情进行全面核查,核定灾害损失和等级
第三章应急反应机构及职责第九条市人民政府成立救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