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与林业革新1993年g月2旧一23日,由中国林经学会和XX省森工总局在XX市联合召开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林业改革”学术讨论会,来自管理、企业、科研、教学等单位的40多位同志参加了会议。与会代表们就林业市场经济建设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讨论。现将会议讨论的主要间题综述如下。1.要从总休上把握林业市场经济建设的各个方面一是要明确产权界定清晰的市场主体;二是要建立有效的市场经济体系,包括通过市场形成的明确的、非扭曲的价格信号和由价格信号引导的合理的资源配置机制,三是要建立林业的宏观调控体系,实行有效的政府干预。林业市场经济新体系的形成,要对上述三个方面加以总体把握,进行配套改革。2.林业产权和市场主体市场交换实质上是市场主体间所有权的交换。林业完整的市场主体的确立,要从改革林业产权入手,这就是要有明确的林地与林业生产资料的使用权、林木及其它林产品的出让和收益权、各类林业市场主体对自身财产与收益的合法的处置权(以下简称“三权”)以目前面临的问题看,国有林区的森工企业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计划生产、计划调拨、计划价格的层层约束下艰难地生存和发展,企业在“三权方面缺乏自主性,企业发展缺乏动力,长期酿成的后果就是企业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权力近乎于丧失的结局,形成了巨大的社会压力;在集体林区,目前在资源经营中所存在的三种主要经营形式(分林到户、乡村林场、股份制经济)在产权上均有模糊不清的现象,要么受经营者短期行为的困扰,要么受权力经济的干扰,要么在林农产权的实现上陷入农村集体经济原有痛疾的漩涡中难以落实。这是长期以来林业生产积极性得不到有效调动、缺乏内在动力机制的根本原因之一。林业产权的改革和完整市场主体的形成,目前可有重点有步骤地着手进行。在国有林区,应着手有步骤地推行企业体制改革,特别是要实行政企分离(应十分关注XX省大兴安岭林管局“无主管”企业的试验,并及时总结经验),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第1页共5页并实行股份制试点,逐步在有条件的企业落实“三权”,在集体林区,立足于落实产权前提下的联合,走.三权”独立的股份制合作道路,对乡村集体林业经济组织则要排除权力经济的干扰,真正办成林农自己的经济组织。3.林业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机制目前在改革森工企业管理体制和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仍面临着一系列间题有待解决。突出的是,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得不到全面的贯彻落实,如企业应享有的投资决策权、机构设置权、人事调配权、留用资金支配权、产品自销和定价权,以及减轻企业社会负担等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加之森工企业在长期采取“取之过重,予之不足”政策的作用下积重难返的资源危机、企业负担等问题,使企业发展缺乏应有的活力。围绕建立市场经济新体制这一核心,林业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着眼于简政放权。改革的长远目标是通过清产核资,建立‘股份制”的‘三权”落实的‘主体”企业,从目前看,应按照《条例》要求,把该放的两权全部放给企业,主管部门重点管好: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别是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恢复;企业的承包合同,企业法人。还要在政策上对陷入危困的企业给予必要的支持。企业内部管理,重点是按现代化企业管理和市场竞争的要求,力争在转变观念,增加科技含量,建立合理的产业结构和内部竞争机制等方面有较大的突破。4.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森林资源管理目前突出的向题主要是两个:一是木材采伐限额,二是木材流通管理。在采伐限额方面,一是统得过死,二是下达指标的间隔期过长。一方面,部分森工企业在原定采伐限额的压力下不得不向中龄林开刀,造成过伐,另一方面,有一些进人主伐期的林子(如一部分国营林场)受限额制约而不能采伐。5年不变的限额制度进一步加剧了上述矛盾。在木材流通方面,集体林区的独家收购、独家经营虽然是林政管理中一种相对有效的手段,但权力经济的渗透和由此造成的对林农产权利益的侵蚀,还在部分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都干扰了林业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运行。对上述两方面存在的间题,从产权制第2页共5页度改革和建立市场经济新秩序的要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