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场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止假冒伪全商品流通,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销售和质量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市、区)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对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工商、卫生、物价、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品质量的检验工作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检验机构或者县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质量检验机构承担
第六条本市各行业和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和所属企业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本行业和所属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消费者协会等有关的社会团体、大众传播媒介应当依法开展对商品质量的社会监督工作,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第八条销售者具有以下责任和义务:(一)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二)采取措施,保持销售商品的质量;(三)销售商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第1页共4页(四)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五)不得伪造商品的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商品的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六)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七)销售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
第九条销售的商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复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十条销售者刊播、设置、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