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低保申请条件篇一:XX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XX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称低保)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和《XX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低保工作
区县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下称街镇)负责本辖区内低保的管理审批
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负责低保的受理、审核等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下称社区(村))受街镇委托,负责低保日常服务工作
财政、人社、统计、物价、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低保的有关工作
公安、住建、交通运输、住房公积金、工商、税务、残联等部门以及金融、保险等机构协助做好居民家庭收入的核查工作
第二章保障对象第三条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低保
第四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含长期或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具体包括:夫妻;父母与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其他经区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共同生活的成员
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分户籍家庭,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本人户口已迁出但仍由家庭供养的全日制在校就读学生,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经司法机关认定的失踪人员、正在第1页共14页服刑和劳动教养的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但由司法行政部门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享受低保:(一)实际生活、支出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1、有汽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且未用于客货运营